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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载 人才政策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0-06-12 11:03 {{clickNum}}

索引号 014046317/2014-00272 生成日期 2014-03-09 公开日期 2014-03-09
文件编号 苏人社发[2014]20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 劳动、人事、监察 主题(二) 社会保障 体裁 公告
关键词 就业 分类词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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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加上城乡劳动力流动就业加速,城乡养老保险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加上城乡劳动力流动就业加速,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制定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对适用范围、衔接时点、衔接条件、衔接方式、资金转移、经办规程等作出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确保落实到位不走样。要把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政策与制度内转移接续政策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参保人员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延续累加。

三、全力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服务工作。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根据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要求,抓紧调整完善本地区的经办管理程序,做好相关流程的对接。要大力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做好与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的无缝衔接,提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电子化应用水平,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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