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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1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原创 职称申报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1-05-12 11:31 {{clickNum}}

各市(县)区司法局、经开区政法办,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市局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报送2021年度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专业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苏司职称办〔20211号)通知精神,以及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报送律师、公证专业高级资格及司法鉴定专业中高级资格职称评审材料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一)申报律师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公职)律师。

(二)申报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范围为已取得公证员资格,并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专职从事公证业务或公证管理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申报司法鉴定专业高中级职称的评审范围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和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690号)规定执行。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二、评审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21515-613日。

线下申报时间: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材料的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625日,各单位于规定时间内派专人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至无锡市司法局政治部(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716室,联系人:杨婕,电话:81822133),逾期不予受理。

司法鉴定专业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材料的报送时间,根据司法部和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暂不需要报送申报材料。

三、申报评审渠道

(一)登录“无锡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网址: http://hrss.wuxi.gov.cn/fzlm/wxsrcrszhywpt/index.shtml),在“类别”中选择“社科其他”,然后根据申报类别选择评审委员会。

(二)认真阅读申报须知后,按照系统提示,完成个人信息填报和资料上传。注意!各市(县)区属单位人员在填写“单位主管部门”时选择“无”;市直属单位人员“单位主管部门”选择“无锡市司法局”。

(三)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的在本市网上审核通过后,还需在515-615日期间前往“江苏人才信息港”(www.jsrcxxg.com/zc)中的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填写相关申报信息。信息填报成功后,通过系统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申报司法鉴定中高级专业职称在本市网上申核通过后,还需前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www.ssfjd.com)网上申报,再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纸质材料。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向所在单位及所属地区司法局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申报个人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所有纸质材料均须按《评审材料卷宗》(附件1)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1、《职称评审诚信申报承诺书》一式1份。A4纸打印,签名盖章。

2、 职称评审申报人提供《行业信用记录》,由行业协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式1份。A4纸打印,签名盖章。

3、《江苏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15份,A3纸打印,签名盖章。

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通过申报系统生成),A4纸打印,签名盖章。

5、申报(转评)律师专业高级职称的需提交刑事、民事、经济、法律顾问业务卷宗各1份,或根据自身从业情况择优提交不同类型的律师业务卷宗3份和法律顾问律师卷宗1份。

6、申报(转评)公证员专业高级职称的需提交国内民事、经济、涉外民事、经济等业务卷宗各1份,或根据自身从业情况择优提交不同类型的公证业务卷宗4份。

7、其他评审材料按照2003年下发的《江苏省律师专业一级(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公证专业一级(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试行)》及《附录》要求提交。申报司法鉴定高中级职称的,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和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司通〔200690号)要求提交。

8、相关表格、资格条件等电子版材料登录jssftzcb@163.com 邮箱下载,登录密码为Jssft2021

五、申报评审政策

因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审《资格条件》修订工作尚未完成,今年职称评审继续沿用原《资格条件》,其中相关条款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关于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要求

1、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正高级职称的:需取得律师、公证员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副高级职称的: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律师、公证员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

3、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荣誉称号、表彰奖励)证书和论文、著作,需与申报人自身专业理论或实务相关,否则不予认定。在报送业绩成果材料时需同步提供相应省、设区市相关行业协会提供的认定文书及相关材料。

4、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012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1331日。

(二)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要求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文件精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仅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三)关于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四)关于同级转评要求

其他相关职称系列转评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职称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律师、公证员资格;②具有相应系列同职务层次的职称;③原工作单位已离职,专职从事律师或公证员一年以上。转评后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原专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五)关于直接申报考核认定

根据苏职称办〔202139 号通知精神,如申报人的资历、学历或论文不符合正常申报资格条件要求,但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相关工作由省人社厅另行单独部署)。其中,符合正常(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按正常申报渠道参加职称评审,不得申报考核认定。

六、申报评审要求

1、申报材料中的每份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审核,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并附原件清单(市司法局现场审核确认后,除报送省厅的原件外,其他原件退还报送人)。未经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的材料不得上报。申报材料上报前,还须组织群众评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为了规范申报工作,省厅职称办印制了统一的《评审材料卷宗》,送评材料必须按照卷宗目录的顺序、内容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凡不按要求分类装订的,不予受理。所有送审材料装入大小适合、材质结实的牛津布搬运袋中,并用行李吊牌注明姓名、单位及申报职称。

3、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报送材料时一并交纳高级律师、公证员评审费用500/人。司法鉴定系列职称评审等费用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通知要求收取,由本人直接汇款至委托评审机构,缴费证明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附件:高级评审材料卷宗目录、高级职称评审诚信申报承诺书(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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